社團法人臺南市多元人力資源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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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愛延續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愛延續協會

緣起故事
台灣愛延續協會是一群以幫助弱勢家庭為核心的善心人士,致力於減輕貧困家庭的生活負擔,並為他們創造更美好的未來。透過資源整合與愛心的延續,我們希望弱勢家庭能夠擺脫困境,重新找到希望。
  • 協會的使命

    協會的使命是透過提供生活援助、教育支持以及心理關懷,幫助弱勢家庭改善生活品質。我們相信,透過愛與實際行動,能為需要幫助的人們注入正能量,讓他們不再感到孤立無助。

  • 幫助的對象

    弱勢家庭通常因經濟困難、家庭結構不完整或重大事故而面臨生活壓力。這些家庭常缺乏足夠的資源支持,甚至無力應對基本生活需求或子女教育問題。我們的服務對象涵蓋低收入戶、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及其他需要協助的族群。

  • 協會的服務內容

    • 1. 生活資源支持

      協會定期發放糧食、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確保弱勢家庭基本需求得到滿足,讓他們能在困難中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 2. 教育與未來發展

      我們認為教育是改變命運的關鍵。因此,協會提供學費補助、課後輔導及學習用品,協助弱勢兒童與青少年完成學業,並增強未來的競爭力。

    • 3. 心理與家庭關懷

      面對長期困難,家庭成員可能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協會安排專業心理輔導,幫助他們面對情緒問題,同時強化家庭成員之間的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凝聚力。

    • 4. 自立能力培養

      我們鼓勵弱勢家庭成員學習新技能,透過職業培訓與就業協助,逐步建立自立生活的能力,擺脫對外部援助的依賴。

  • 加入我們的行列

    台灣愛延續協會的每一份力量都來自於社會的支持。無論是捐款、捐物,還是加入志工行列,您的參與都能為無數家庭帶來溫暖與希望。讓我們攜手努力,為弱勢家庭打造一個充滿希望的未來。 讓愛延續下去,一起改變世界,從一個家庭開始!

重要里程
台灣愛延續協會從關懷弱勢兒童與家庭開始,逐步發展為全方位支持弱勢的公益組織。協會透過各項教育、生活、心理支持方案,幫助許多處於困境中的家庭重拾希望。多年來的堅持讓他們成為眾多弱勢族群的依靠,並建立了緊密的社群網絡。
兒少站的成長
  • 協會設立的「兒少站」專注於兒童與青少年的學習與心理健康發展。這些據點為偏鄉地區的孩子們提供了安全學習的環境,並以藝術、運動和輔導活動幫助孩子們提升自信與能力。一些參與者從此走出困境,甚至成為社區的榜樣與領袖。
樂團的成立
  • 台灣愛延續協會通過音樂教育,為弱勢家庭的孩子創造夢想的舞台。 協會創辦的音樂計畫讓弱勢兒童透過學習樂器改變人生。例如,一些偏鄉的學生在音樂教育資源匱乏的環境中,透過協會的支持建立了”PEMPLE”樂團。
  • 目標與理念:希望每個孩子都有平等的機會接觸音樂,並在其中找到自信與希望。
  • 成果分享:協會幫助孩子組建樂團,免費提供樂器與專業指導,讓他們從基礎學起,最終登台演出,課餘時間也帶著孩子們到處義演。在這過程中,不僅提升了孩子們的自信心,增加曝光度,也帶動了當地社區的文化氛圍。學習了技巧,更學會了表達自我和團隊合作。這些溫暖的音符,成為他們成長路上的力量來源,也感動了支持他們的社會各界。
潛水隊的成立
  • 協會成立潛水隊計畫挑戰自我與保育行動,以別具特色的方式,帶領孩子探索全新世界讓有興趣的孩子們接受專業潛水訓練,學習海洋保育的重要性。這些活動不僅幫助孩子們培養技能與興趣,也增進了他們對環境的認識和責任感,為生態永續做出貢獻。 孩子們在潛水訓練中,克服了恐懼與自我懷疑,體會到團隊合作的價值,同時深入認識美麗且脆弱的海洋環境。他們的潛水故事,成為見證勇氣與成長的最佳印記。
這些故事展示了台灣愛延續協會在不同層面上的努力與成果。他們的工作不僅改變了個人的生命,也為社會帶來了正向影響。若需要更多詳細資訊或進一步支持,歡迎與我們聯繫!
協會章程
103 年 06 月 29 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3 年 08 月 07 日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30206856 號函核備 111 年 04 月 20 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年○月○日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名稱為「台灣愛延續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匯集各領域之菁英從事公益活動,並妥善運用各方面資源,以照顧獨居老人,單親家庭暨弱勢族群之生活、健康、休閒與教育,關懷偏遠地區等目的。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志工隊的招募、訓練與成立,落實關懷行動、急難救助與其他社會服務。
    • 推動老人常青教育,強化銀髮族群之學習意願,提升銀髮族知性休閒與身心健康之生活品質。
    • 辦理婦幼各項福利之爭取,並協助弱勢婦幼照顧。
    • 整合社福團體間資源的運用及協助落實之功能。
    • 推行各種社區關懷任務與其他公益團體聯絡並參與公益活動。
    • 配合並執行政府政令辦理各種文化產業、運動休閒、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活動事項。
    •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業務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 5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新台幣 1200 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章程經本會 103 年 06 月 29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103 年 08 月 7 日台內團社字第 1030206856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