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南市多元人力資源發展協會
x
社團法人台灣愛延續協會

社團法人臺南市多元人力資源發展協會

協會章程
105年01月14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5年03月28日經南市社行字第1050300992號函核備 109年02月29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年11月22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南院武110年度法登社字第28號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多元人力資源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宗旨在於匯集培育各領域之精英人才,創造一永續經營機制,以促進臺灣社會之多元化發展,提升國家之國際競爭力。
  •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會址於設置及 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成立職業訓練機構增進職業技能、輔導就業、辦理失業補助。
    • 協助會員協調勞資糾紛。
    • 協助政府辦理各項職業檢定。
    • 承辦各事業機構人力資源需求業務。
    • 出版人力資源相關刊物。
    •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業務。
    • 辦理社區大學業務。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南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後於會員大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後於會員大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後於會員大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三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乃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或行為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或限定六個月以下之預告期間,文字為「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 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 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會員資格或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  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 永久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